你可以管窺蠡測
但不可以偏蓋全
第339條之1、之2及之3雖然與第339條都規定在詐欺罪章,實務或學說對她們都是指指點點。但是第274條規定在殺人罪章,學說端出了所謂的「體系解釋」,認為人的始期始於「分娩」並適用於殺人罪章中各條文的「人」。不禁令人懷疑法律人的體系。
本文認為,不同的法規範都有自己的目的,因此,對於人的始期,最好的方式是在總則中加以定義。在沒有法的明確定義之前,本文認為第274條是殺人罪,但其客體的「人」並非殺人罪章中的「人」。
以民法為例,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是對「人」的權利所為「特別保護規定」。同樣地,第274條為什麼不是殺人罪的「特別保護規定」:一個基於母親與其「非胎」的特別關係的脈絡。亦即,第274條雖然亦為殺人罪,但其脈絡與其他的「人」是不同的,就像第339條之1、之2及之3都是詐欺罪,但其脈絡與第339條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