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有知乎哉?無知也。
有鄙夫問於我,空空如也,
我叩其兩端而竭焉。
──孔子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白話而言即是行為人對被害人的不具阻卻違法性的干擾行為,圖示如下:
如果這個干擾係屬被害人之「行動自由」者,則涉及第302條的私行拘禁罪,關於本罪的保護法益向來有「現實自由」與「潛在自由」二種不同的見解。
倘以「我思故我行」為前題,圖示不同的態樣如下:
針對潛在自由部分,本文認為可以加入時間點:倘在行為人實行的行為期間,被害人由潛在自由轉為現實自由時,則以現實自由論處;倘行為人實行的行為期間結束後,被害人仍處於潛在自由狀態,則其「我思故我在」的自由並未因行為人所實行的行為所侵害,既無法益侵害,當無刑罰之論處。
故本文認為保護法益應為現實自由,亦即考量的「時點」並非「行為時」,而是「行為期間」,倘行為人的行為「期間」並未對被害人造成法益侵害的潛在自由,基於刑法係法益保護之法,即不應論罪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