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8條之1規定「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對照第347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相較之下,二者的構成要件都有「意圖勒贖」與「擄人」,看似二者是相同的。
邏輯上,下面的式子是相等的:
A ∧ B
B ∧ A
因此,「意圖勒贖」為A,而「擄人」為B,則第347條為A ∧ B ,而第348條為B ∧ A,因為二者完全相等,所以,如果為何第348條之1的條文為「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真的是這樣嗎?
本文認為,第347條與第348條之1有一「消失的祕室」,即時間軸,分別是第347條的「意圖勒贖而」及第348條的「擄人後」:
既然揪出了祕室,接一下的問題是:在如何的時間間隔下,A與B的時間點可視為無差異?
擄人狀態於被擄人死亡後消逝,因此在A點之前若被擄人死亡後消逝則無法該當第348條之1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