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刀架在乙脖子上要乙交出身上財物,乙卻身無分文。甲憤而怒殺乙。
或者
甲以刀架在乙脖子上要乙交出身上財物,取財後,甲為了避免事跡敗露,遂將乙殺死。
從形勢風險檢視本罪。學說認為二罪需有犯意聯絡,而且二罪既遂,本罪才是既遂,這樣的觀點應是將本罪解讀為「獨立二罪但合併」後為加重處罰之罪,如下圖左,故本文一開始的二則個案,行為人均不會該當本罪。但是,倘二罪的形成一罪係因基礎犯罪之後引發的形勢風險很高,而造成相關法益被侵害,於是將二罪「框為一罪」,因此,犯意聯絡並無必要,而且因為是「框起來的一罪」,既未遂當然視相結合之罪之既未遂,如下圖右,因此本文一開始二則個案均可檢討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