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要件或形勢要件

業於 2024-03-13 由 黃聰明 更新

第329條條文中「竊盜或搶奪」一般都認為是第329條行為人的「主體身分要件」。侵占罪章中的第335條普通侵占,第336條第一項的公務或公益侵占及第二項的業務侵占,其中的「持有」、「公務」、「公益」及「業務」,不管爭執為單一身分或雙重身分,都被視為一種身分。一旦涉及身分,對於無此身分而與之相關之人要如何適用侵占相關之罪時即有第31條的檢討空間。

想像一下前述條文分屬不同的「犯罪場景」的一幕:

這一幕幕的場景即構成相應行為人實行不法行為的「形勢」,而不同的形勢引發不同的形勢風險,以侵占罪為例:

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當行為人「藉勢藉端」實行不法行為時,以形勢要件解釋原先的主體身分要件更能貼近形勢風險的描述。下面這則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2772號判例,無疑亦是將竊盜或搶奪當作一種「形勢」:

刑法準強盜罪,係以竊盜或搶奪為前提,在脫免逮捕之情形,其竊盜或搶奪既遂者,即以強盜既遂論,如竊盜或搶奪為未遂,即以強盜未遂論,但竊盜或搶奪不成立時,雖有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情形,除可能成立他罪外,不能以準強盜罪論。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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