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遞不實訊息之形勢

業於 2024-03-20 由 黃聰明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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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實務或學界,對於第339條詐欺罪的成罪都認為詐欺罪是定式犯罪,而該定式犯罪則是一個所謂的「貫穿的因果關聯」的定式結構:

刑法分則規範的不法行為,預設上都是一個建構某種法益受有損害的風險的形勢,因此從這個建構風險的角度出發,詐欺罪就是一個建構一個讓被詐欺罪受有財產損害的形勢,各構成要素彼此間形成一個「增強迴路的因果關聯」:

但是即使行為人建構一個不實訊息而能引發財產損害的風險,但是這個訊息其實不為相對人所在意者,即無所謂的「信以為真」,必須是這個訊息要能影響相對人的「意思決定」,為了影響這個決定,訊息要能影響「意圖」或「動機」,這樣才能「投其所好」或「誘之以利」讓訊息成為閱聴人決策之用,以為後續的交付財物的行為,易言之,一個不能影響相對人動機的訊息,對行為人而言是無效的訊息,對相對人而言則是無關緊要的訊息: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7 號法律問題:

甲在大型賣場內,乘人不注意之機會,將已裝箱封妥每箱標價新台幣五百元之盒裝義美餅干全部自箱內取出置於一旁,換裝高達五千元價值之洋菸後,仍將裝箱外表封妥回復原狀,搬至賣場出口收銀處結帳。收銀人員眼見裝箱封口完好無缺,但不知其中有詐,仍依裝箱標價結帳而向甲收取五百元後,將該箱物品交付甲取走,問甲所犯何罪?

學理上有採「處分意思必要說」者,認為行為人的行為該當「竊盜罪」;亦有採「處分意思緩和說」者,認為該當「詐欺罪」[1]。

此個案中甲換裝高達五千元價值之洋菸於標價新台幣五百元之盒裝義美餅干時,即為傳遞不實訊息並製造一個讓店員結帳後的財產損失的形勢,故該當詐欺罪。

下面是一則104 年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考題:

二、甲輾轉得知友人丙之友人乙欲購買照相機,遂利用經營照相機之鄰居出外旅遊之際,邀請乙一同進入鄰居家中(以萬能鑰匙打開門),並對乙宣稱相機為其經營販賣所有,因缺錢用,如欲購買相機將以市價 7 折出售,乙即向甲購買高級相機一台,並交付價金及取得該相機後回家。請詳附理由說明甲成立刑法何罪?(25 分)

個案中甲利用居於店中後並宣稱相機為其經營販賣所有建構出一個「這是我的店」的「不實訊息的形勢」,而這個形勢的目的在於引起對方與之交易,因此是一個「建構不實訊息致受有損害」的形勢,可以檢討詐欺罪。

下面是一則106年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第一試試題:

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家 A,表示可由店家指定鑑定師鑑定真偽,經鑑定後,A 確定為真貨。雙方議價時,甲、乙二人互相掩護,暗中將 真翡翠掉包換成人工假翡翠,最後以 120 萬元成交。A 待他倆離去後,再檢視翡翠,才驚覺被掉包 成假貨。甲、乙成立何罪?
(A)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B)搶奪罪的共同正犯
(C)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D)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本文認為甲用真貨來取信店家,而在店家確認訊息為真的情況下,趁其不意將真翡翠掉包換成人工假翡翠,因此此題不應檢討詐欺罪,答案應為C,而非一般D的解答。本題的結構與前述《冒用餅乾身份的洋菸》的結構是不同的。


[1]陳子平,刑各論(上),2013年版,頁536。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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