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權能形勢風險

業於 2024-03-22 由 黃聰明 更新

系統由「部分」而組成「整體」,
系統是有組織和層次的,而且在不斷變化。
系統思考幫助我們看到
組成整體的「部分」與「整體」之間的關係及其網絡,
幫助我們揭穿表象和假象,找出正確的思考路徑。


一、模型建構

所有權人基於「所有權鎖定理論」與物建立聯繫,由此建構該物關於「支配」權能觀點的「所有權權能形勢」,既是基於所有權權鎖定,故原所有權人死亡則該形勢即不復存在,此時若有繼承人,則「再度」依所有權鎖定理論將該物與繼承人建立起聯繫,如無繼承人,則所有權無法進行鎖定,該物即無由建構起「所有權權能形勢」而淪為「無主物」。關於所有權權能形勢圖下如下,其中甲與乙基於某種原因而可持有甲之物,那麼乙或丙或丁「取走」該物,對原所有權人是否構成侵害?

不管是乙的行為或是丙的行為,甲都是受害者,但不同的是,乙的侵害,甲是「引狼入室」,而丙的侵害,對甲而言,是意外,是風險。甲引狼入室,係因乙基於與甲係基於某種原因而持有該物以及該物是否有內容物,於乙「取走」時對甲的侵害相同,但是對於乙的論罪則有不同。以下對該原因略述如下:

二、單獨持有與共同持有

乙因僱用或工作關係對於他人之物有支配力者,在刑法上有討論可否認定為共同持有人,而區不同的情況而判斷:小店面,店員乙並無共同持有支配關係,「取走」該物即為「竊取」,應負竊盜罪之刑責;大賣場的情形,通常均認為乙有共同支配關係。至於共同持有之破壞該論何罪責,又是爭論不休,甚至再區分支配力」是否對等,如果對符,有認為成立侵占罪者,有認為成立竊盜罪者,若支配力不對等,則地位較低者,可評價其「取走」行為為「竊取」而負竊盜罪之刑責。

本文認為,基於所有權鎖定,不管乙對物有多強的支配力,物終歸為甲所有,亦即支配力對不對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乙的行為誰受害,係基於什麼原因受害。乙取走該物所破壞者係其與甲的關係,因此應負侵占之責。

三、託運物之持有

貨運託運時區分託運人是否在場或尾隨在後二種情形。在場或跟隨在後者,運送人乙取走運送物,係破壞託運人對託運物之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新持有支配關係,應負竊盜罪之刑責。若託運人交付物予運送人後即行離去並未隨行時,託運人被認為其對託運物在事實上即無支配管領力,因此運送人取走該物,是侵占自有持有他人之物,假設其他情形不變,該當業務侵占。

同樣地,本文認為,基於所有權鎖定,不管乙對物有多強的支配力,物終歸為甲所有,亦即事實上有無支配管領力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乙的行為誰受害,係基於什麼原因受害。乙取走該物所破壞者係其與甲的關係,因此應負侵占之責。

四、容器持有

對於容器不能移動或難以移動者,例如銀行出租他人使用之保險箱,或重沈重的巨型保險箱,認為鑰匙持有人為該容器之持有人;如果容器易於移動者,例如手提箱或封箱的郵件,則偶容之現實支配者為持有人,走取容器者,論侵占罪,無權開啟容器而開啟取物者,成立竊盜罪。

同樣地,非所有權人基於與甲之某種原因而持有鑰匙或手提箱,其取走的行為所破壞者皆為該原因,若是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論以侵占罪。

五、持有關係的終止

甲基於所有權鎖定而與物建立關聯,一旦甲死亡,則其與物的鎖定關係即告終止,此時,如果甲有繼承人,則基於所有權鎖定理論,法定所有權將再度鎖定其繼承人,即使該繼承人可能於甲死亡時並未知悉該物,這種情形就如同嬰兒並不知其所有權下的物,但仍被認為具有持有意思。如果,不存在繼承人時,所有權鎖定理論無所附麗,因此該物成為未被任何所權鎖定終為無主物。


陶在樸,超圖解系統思考,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初版一刷,頁044。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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