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軌跡與消長性質

業於 2024-06-27 由 黃聰明 更新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8 號[1]:

法律問題:甲曾向乙有線電視公司申請裝設有線電視線路,嗣申請停機後,竟私接線路,盜收乙公司之節目電訊,偷看節目,問甲是否犯罪?
討論意見
甲說: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則此所謂「其他能量」自應以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否則即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類推適用禁止原則有違,準此以言,具消長性質之「能量」始為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而有線電視台所傳輸之「影音視訊」,乃係利用設置纜線方式以電磁系統傳輸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之訊息︵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一款、電信法第二條第一款參照︶,其為電磁波之一種,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甲未經乙公司同意,而截收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影音視訊內容,並不會排除他人對影音視訊接收或播送之所有或持有狀態,其行為態樣亦與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充其量僅係應否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乙說:視訊電波係使用電能循管線傳遞,亦即以電能轉換成電磁波,係能量之轉換,因此,電磁波係屬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其他能量」,甲之私接行為,自屬竊取有線電視公司傳送給合法用戶之電磁波能量,應負刑法準竊盜之罪責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甲說認為「具消長性質之「能量」始為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此見解立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類推適用禁止原則」。為什麼「具消長性質」即為竊盜罪保護之客體?為何「具消長性質」即屬竊盜罪客體而不違反罪刑法定?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其中「其他能量」的認定要與「電能、熱能」相當抑或是與竊盜罪客體相當?

看來所有問題都集中在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本罪的客體是「動產」,在罪刑法定原則下,電能與熱能有第323條的「明定」,而「以動產論」,這表示電能與熱能在明定於條文時,在本質上應有與第320條第1項「動產」相同。但一者為「無形」,而一者為「具體」,二者相同的本質為何?

從竊盜罪的成罪來看,甲之動產為乙所竊取,之後又為丙所竊,由此觀察甲之「動產」的移動軌跡:

接下來為這個「甲之動產」的移動軌跡加上「有」與「無」的「+」與「-」的符號,藉由這些符號可看觀察出,雖然被竊之「甲之動產」一直都在,但是所有人及行為人的角度而言,「甲之動產」因應行為人的竊取行為而呈現「從有到無」(+-+-+)的變化,這個變化不就是「此消彼長」的「消長」?

從此角度而言,第323條的電能或是熱能被明定為「以動產論」係因為此二種客體會因為行為人的竊取行為而在不同的人之間形成一種與具體物移動軌跡相同的「消長」,故第323條中的「其他能量」所頭有的性質不是電能的性質,不是熱能的性質,而是「其他能量」會因為行為人的竊取行為而在「人」之間形成「移動軌跡」或者說是「此消彼長」的「消長」性質。

綜上所述即可前述法律回題的乙說論述「視訊電波係使用電能循管線傳遞,亦即以電能轉換成電磁波,係能量之轉換,因此,電磁波係屬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其他能量』」一開始即「劃錯重點」,蓋「其他能量」在竊盜罪的「脈絡」下,指的不是與電能或熱能的「能量」性質,而是作為竊取行為之動產有相同的本質,而此即為甲的「消長性質」之說。此消長性質恰能與實體動產的「移動軌跡」代表的「有無」本質相同。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2%2c%e5%8f%b0%e4%b8%8a%2c4750%2c20131121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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