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規範了行為人製造風險並進而成就風險的刑罰。亦即行為人的行為建構了相應的風險後,刑罰此行為予以罪刑相當的評價。由於分則條文的行為區分為「評價行為」與「就是行為」,因此,相應的形勢風險,或者用function的術語來說就是domain在「評價行為」時係於「事後」建構:
至於「就是行為」則其domain則是在「行為當下」即已建構。
「評價行為」原則上必須在「事後」才能「回溯評價」,例外則是有些行為在行為時即明確被規範,例如不要在馬路上飆車,此時,飆車行為即建立起相應的形勢風險,只是這個形勢風險,除非本身即為刑法分則的「就是行為」可以直接論以該罪的形勢風險外,最終仍需在「事後回溯評價」時才能將行為當下的形勢風險「限縮」,亦即行為當下的domain會在事評價時重新界定,例如闖紅燈是被禁止的,因此闖紅燈當下即建構起闖紅燈的形勢風險,至於評價為刑法分則之罪時,仍需結果予以回溯評價,例如過失傷害、過失重傷,抑或過失致人於死。
確立形勢風險的目的在於確定相應之罪,亦即確定準備「帶公式」的公式後,找尋這條公式的domain並就「帶公式」的結果予以評價,用法律人的術語即是找到法條後,找尋法條的構成要件相應的事實並涵攝,最後得出涵攝的結果。上圖即是由「人死了」這個結果而找出「殺人罪」的公式,並確立殺人罪公式的domain,接出利用domain之值「帶公式」,如果可以滿足公式,即能在「帶公式」後得到公式的值。
綜上,形勢風險的確定或者說評價,相當於錨定一個模型(殺人罪有殺人罪的模型,詐欺罪有詐欺罪的模型),接著嘗試由此模型給予行為人罪刑相當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