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身份與風險之鑰

業於 2024-07-19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人的身分梗,區分成罪與否之純正身分犯與選擇條之之不純正身分犯。於前者,表示沒有身分之人無法該當某罪之構成要件,亦即無法使某法益被侵害,例如,沒有公務員身分就無法開啟賄賂罪。於後者,表示風險被區分成二類,一類是任何人都能違犯,一種則是以身分作為風險的進一步區分,例如任何人都可以殺人而侵害生命法益,但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只要求行為人的身分,還要求被害人的身分)則是在殺人罪的生命法益之外,對額外的倫理法益侵害疊加成罪。

關於刑法以身分區分之罪,其麻煩之處在於「二人以上」的行為人時,其參與相關之罪時如何對沒有風險之鑰的人論罪。首先,就所謂的純正身分犯,亦即只有特定身分之人才能開啟風險的情形:

一、甲(公務員)與乙(非公務員)分擔收受丙之賄賄。
二、甲(公務員)利用乙(非公務員)收受丙之賄賄。
三、乙(非公務員)利用甲(公務員)收受丙之賄賂。

不管是哪種懂形,作為「風險之錀」的「身分」,一旦風險開啟,甲與乙都是身陷風險其中之人,這個風險就像一缸墨水,一旦跳進去,都會被染色,誰管你原來的身分,難道地震來了,只震綠色之人?因此,基本上都該當法益侵害,接下來評價時,基於「無故意或過失者不罰」的規定,個案中的乙及個案中的甲雖是建構風險的參與者,但「不罰」,而個案中的乙雖無公務員身分,但卻是「故意」持「風險之錀」開啟風啟之人,這風險成就「算他的」。

其次,對不純正身分犯而言,例如甲(直系血親卑親屬)與朋友乙共同殺害丙(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個案中,乙會被論以殺人罪,而甲會被論以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如同純正身分犯,風險一旦開啟了,就像跳進了一缸墨水,誰管你原來的身分。對乙而言,其與丙雖無直系血親卑親屬關係,但開啟第272條風險之後,就是該風險的「共同實行者」,少了乙或許這個風險就無法成就,乙對風險的成就「盡了一份力」,怎能不論該風險之罪,例如甲為雙腳齊膝而斷之人,飽受狼父之害,某日遂與其男友乙持刀殺害身材魁梧的丙父。試想:如無甲,則無第272條之法益侵害風險,如無乙,甲根本無法殺害身材魁梧的丙父,在成就第272條的法益侵害風險時,乙無非是「關鍵因素」,一個處於第272條風險之人,而且明知是侵害該法益的認知下,作為關鍵者(key person),怎能不論第272條之罪?從臺北來花蓮玩的人,遇到了花蓮7級地震,難道只會震臺北二級的地震?故即使是所謂的不純正身分,其應承擔的風險之責應如下圖左而非下圖右:

國罵一個人,是否成就公然污辱的風險,端視是否開啟了該風險。何時開啟,「公然」情狀是也。第272條的風險是否開啟,具有身分之人實行是也,但最終成就風險之人,必然有開啟之人但不限於開啟之人。

總之,從風險實現的法益侵害而言,誰故意成就了怎樣的風險,就要承擔怎樣的責任。作為風險之錀的身分,只具有能否開啟風險的作用,一旦風險開啟了,該身分之錀便不具有其他作用,如同侵入住居竊盜,那把開啟住居之「錀」就只是「開錀住居」之用,對於從「著手」到「到手」而言,就沒有用處了。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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