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知所犯與未遂過失

業於 2024-08-23 由 黃聰明 更新

我國暫行新刑律第十三條第三項原亦有「犯罪之事實與犯人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所犯輕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犯」之規定。嗣制定現行刑法時,以此為法理所當然,乃未予明定[1]。此規定被稱之為「所知所犯原則」,而依此原則,其結論皆論以輕罪。有學者認為此結論欠缺法理,有學者認為可用故意的對應原則解釋。

在提出本文意見之前,茲圖示此原則的二種情形如下,圖示中,以「故意」替代「所知」,而以「結果」替代「所犯」。從此原則的結果搭配下圖可知,其結論係主觀與客觀的「交集」:

下面是一則98年三等調查特考試題,以此試題作為前導:

三、在南部服役之甲,因放榮譽假,深夜突然返回台北,一踏入家門,見其妻乙與情夫丙 正在床上為性行為,一時氣憤難忍,遂持廚房之尖刀擬砍殺丙,但未中丙而誤中其妻 乙,乙右手成殘,丙則毫髮無傷,趁機溜走。問本案甲之刑責宜如何論處?(25 分)

如果結果僅涉及「一罪」,那麼此原則的結論所表彰的即是「未遂」與「過失」。例如,想殺人而人未死,是未遂,所知是殺人,所犯是人未死;想嚇唬人而揮刀,結果輕傷於人,人卻死亡,無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因此所知是「玩笑」,所犯是劃傷皮膚。倘以殺人罪為例,從所知所犯原則的結果論,似乎是採「未遂」的結論:心想事不成,無他罪論未遂,有層升之罪論被包含之罪。

倘以第227條為例,行為人以為對方為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年而與之性交,但事後發現對方實際年齡係未滿十六歲之人,在無預見可能性的情況下,無故意過失,無罪,在有預見可能性但雖未必故意的情況下,過失,惟本罪不罰過失,無罪。所知係逾十六歲以上之人,所犯卻為未滿十六歲之人,所犯重於所知,從於其所知。例如下面這則104 年普考法律廉政考題:

四、已成年之甲男透過手機色情簡訊召妓,召來外貌及穿著打扮極為成熟乙女,甲、乙兩人於汽車旅館性交易全套完事後,突遇警方臨檢,甲供出召妓事實,未料警方盤檢乙時,發現乙女年紀尚未滿十五歲,甲辯稱對此並不知情。試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下面這則110 年高考三級法制考題中,行為人的行為因為客體的狀態使得所知重於所犯:

二、甲、乙、丙相約到酒店慶生,並共同邀請已經喝不少酒之 A 一起跳舞。四人開始跳舞後不久,A 突然倒在甲身上。三人以為 A 是不勝酒力睡著,趁機接續對當時表情就像睡著般之 A 實施性侵入行為。後經鑑定,在 A 倒在甲身上當時就已經因心肌梗塞猝死。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如果涉及者「~一罪」,那麼此原則的結論可能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相佐。例如所知重於所犯,已實現部分為「某罪既遂」,而未實現部分為「某罪未遂」,例如想犯第272條之罪,結果行為人與被害人無直系尊卑親屬關係,未遂部份因構成要件不符,僅餘一罪,無想像競合之適用,其結論與前段同。所犯重於所知部分,已實現部分可以區分為故意對應之罪為「既遂」,故意未對應之罪為「過失」,倘無預見可能性,則超過部分不論罪,僅論與故意相當之罪,在僅有一罪的情形下,無想像競合之適用,其結論與前段同。倘罪有層升有加重結果關係時,仍僅論以心想事不成的次級之罪。

由前述說明可知,所知所犯原則其實是想像競合與故意過失的「特定條件下」的結果,基於充分評價,此原則的結在這些「特定條件」以外時,會有評價不足,或許這就是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263 號刑事判決[1]特別提及在面對「略有不同」、「法定刑相同」、 「情節又無軒輊」等三個條件下才能運用所知所犯原則的操作,換言之,無此條件則無此原則:

我國暫行新刑律第十三條第三項原亦有「犯罪之事實與犯人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所犯輕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犯」之規定。嗣制定現行刑法時,以此為法理所當然,乃未予明定。從而行為人主觀上欲犯某罪,但事實上所為係構成要件略有不同之他罪,且二罪法定刑相同情節又無軒輊時,揆之前揭「所犯與犯人所知相等,從其所知」之法理,自應適用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該罪論處。

故意殺人卻重傷,所知是「殺人未遂」所犯是「故意重傷」,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故意輕傷卻致人於死,如有加重結果規定,適用加重結果,毋須適用想像競合;故意殺人卻致父於死,行為人與被害人有直系血親尊卑親屬關係,一行為觸犯故意殺人過失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假設有預見可能性),因第272條有加重規定,適用加重規定,毋須適用想像競合。想殺人,一路在擁擠的道路上蛇行飆車,最終人被撞死,卻也因此阻塞交通,此時一故意殺人行為涉觸殺人罪與故意之手段同時該當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想像競合。

綜上,所知所犯原則是捷徑,但運用時需注意其前提條件,可做初篩之用,但應深入檢討是否有評價不足之處。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92%2c%e5%8f%b0%e4%b8%8a%2c1263%2c20030313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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