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有下列情形之一

業於 2024-09-18 由 黃聰明 更新

A:如果一個人一小時內喝下十公升的水,他就會死。
B:那難道人都不用喝水了嗎?謠言殺人!


刑法有些加重之罪的條文的樣式大都是「犯○○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如下面這則103年司律試題所敘個案中,顯然有作為凶器的「開山刀」及「侵入住宅」,故公布的答案為C:

24 甲攜帶開山刀,侵入一住宅內,竊得財物一批,該批物品分屬住於其內之夫 A 之西裝、妻 B 之首飾 及子 C 之筆電。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出於一個概括故意,在同一地點與同一時間,竊取數件分屬數人所有或持有之物,祇侵害一個 財產監督權,應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B)甲所取走之數件物品,客觀上無法區辨其所具有之獨立性,故應包括地將其視為一體,不生一行 為而觸犯數罪名的問題
(C)甲所犯之行為同時具有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第 1、3 款之情形,應有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之適用
(D)甲祇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但於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出,理由欄並應引用加重條 款,俾相適應

但本異見書只能說,由於是選擇題,相對於其他選項而言,C選項較好,並不表示C選項是正確的。況且依慣例而言,選擇題應依實務見解作答,但最高法院69 年台上字第 3945 號判例認為只成立「一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如犯竊盜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竊盜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但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又所謂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不以行竊時有人居住其內為必要,其居住人宿於樓上,或大樓管理員居住另室,而乘隙侵入其他房間行竊者,均不失為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行竊。

當然,有人認為此判例是錯的,蓋第321條每一款都可獨立成罪,因此是「數罪」。倘各款都單獨以條文或項的樣式(pattern)立法,這樣的說法可以接受。但第321條的立法樣式是「下列情形之一者」,所表示的是可以符合一款,也可以符合二款,甚至各款都符合,從邏輯符號or的角度,加重竊盜罪只有一罪,但此罪成罪的情狀可以有一種或多種,因此,另外被學說批評的「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其實並沒有錯,判決本除了適用法條正確外,對於相應的情狀本就應以確認。

綜上,在第321條的立法樣式下,不管是有一款或多款的情狀,都只有「加重竊盜罪」一罪,「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更是在這樣的立法樣式下的因應作為,此二者都沒有疑義,批評者不要擅加「倘單獨立法都能各自成罪」這樣「不存在的前提」後大肆批評而自陷「稻草人謬誤」。


LBB 嚕嗶啵的嗶嗶啵啵網站,https://vocus.cc/article/5f6313a1fd89780001e8a92f(最後瀏覽日:113年9月18日)。稻草人謬誤一般而言指的是:扭曲對方的論點,使其容易攻擊,再說自己已經推翻了對方論點。或者:把自己的攻擊建立在對別人的曲解、錯解之上。就像自己紮一個對方的假人,再攻擊這個假人一樣。A主張「如果一小時內喝下十公升的水,人就會死」,但這並不表示他支持「人都不用喝水」,因為前者不必然推論出後者(沒有邏輯上的必然關係)。A完全可以同時主張「人需要喝水」和「人喝太多水會死」。這時,如果B從A這個敘述中得出「人都不用喝水」的主張,就是把論點硬塞給A,再攻擊這個較薄弱的論點。B看似反駁了A,其實根本沒有擊中要害。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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