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合組成結構及評價

業於 2025-02-13 由 黃聰明 更新

現行競合論,本異見書認為其係由主觀犯罪決意藉由行為這個載體驅動之客觀結果所組成,亦即行為乃主觀犯罪決意的驅動程式(driver),看似以二個變數來評價行為人主觀犯意,其結構與釋例如下:

依現行競合論及藉由此競合組成結構之評價模型如下:

此模型本來的結構不錯,但現行競合論卻在行為這個載體上做了倒果為因的認定,而且在涵攝個案事實時,因為忽略「罪質」因而基於「充分評價」這個「天條」而在解釋上時有例外,例如夾結原則與去夾結都是同樣的行為結構,不同的是有認為夾結原則會有不能充分評價,因此要例外地去夾結。故本異見書直接以「充分評價」這個「天條」為基礎,從結果的「罪質」來評價行為人主觀犯意所採用的驅動載體的綜合結果,其中一則條文、法條競合、想像競合、與罰行為與數罪併罰雖是延用現行競合論的結構,但本異見書針對這些結論賦予由上而上互斥的本質,亦即檢討時應由上而下逐一篩選:

朝人群投擲一顆手榴彈依行為數這個變數而言,只能是1,因此依現行競合是是1xN,只能是想像競合,但有人覺得個人專屬法益的侵害其罪質嚴動,論以想像競合會評價不足,但只有一行為,怎麼辨呢?至於朝人群掃射因為有數個身體動靜,因此,給了這些人一個藉口說,這是「數行為」因此要數罪併罰,亦即推翻行為數的認定,從「想要的結果」來修改行為數,這不就是「先射箭再畫靶」?但依本異見書,則前述二行為的罪質並無差異,因此,後一種行為論以數罪併罰,前一種行為沒有理由用想像競合。但本模型可能存在一個疑慮,那就是如何選擇評價標準,例如朝人群投擲一顆手榴彈為何是數罪併罰。當然,僅從單一個案來看,沒有比較基準,那就無從選定,因此本異見書模型的運作必須基於「現行」存在的相類案例做為「基準」,例如朝人群掃射。因此採用本異見書模型,理論上是以現存的個案為基準,因此必不會在個案中產生矛盾的評價,但前提是評價之人必須知悉「現有的個案」。過往這或許是一個難題,但現行為資訊科技應不難解決如何能知悉「現有的個案」。而且立基於現存個案的已存在評價,當不致讓恐龍們有「恣意」的空間。

綜上,將「現有的個案」納入模型後,修正模型如下: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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