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55條係關於想像競合之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其作用在於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況下,為充分評價行為人行為的規範。
本條的本文係關於重罪吸收輕罪,亦即本條文的原則係重罪吸收輕重;而但書部分被稱之為封鎖效果,其目的在於避免在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下出現例外。如果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那麼這個定宣告刑的操作就是關於刑之下限的「交集」,例如:

二罪是一般最常舉的例子,但是如是三罪呢?例如下面二種情況下,單純從條文的操作與刑之下限的交集,可能出現如下圖左之操作結果一致與操作結果不一致的圖右情形:

本異見書認,交集的運算才能符合充分評價,而這也是封鎖效果想要達成的作用,故不能憑法文文義而逾越其立法目的,或者說法文中所謂的「較輕罪名」必須經過「遞迴運算」(程式設計時的一種演算法)後找出「競合」而勝出之較輕之罪後再與重罪進行再一次的封鎖效果之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