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之整合性判準

業於 2025-04-04 由 黃聰明 更新

下面這盼01年三等警察考試試題係關於學說與實務見解對強盜罪與搶奪罪因為判準不同而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行為人到底身犯何罪則無定解:

二、甲行經某公寓時,見三樓的 A 將皮包丟給一樓路邊等候的 B,由於 B 沒有接到,而 掉在甲的身邊,於是甲立即順手取走逃逸。B 趕緊追趕逃逸的甲,路人 C 也見義勇 為加以追捕。不料,就在 C 正要捉拿到甲時,甲拿起身上帶著的水果刀而以重傷的 意思將 C 戳成重傷後逃逸。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沒有歷經社會真實溫度的學者與由這些沒有歷經社會真實溫度洗禮教導出來而自行摸索真實社會溫度的實務對搶奪罪的判準圖示如下:

圖中,實務見解係基於形勢,詳言之係行為人判斷某種形勢下的行為,而學者依其觀察視角的不同又可分成緊密持有與寛鬆持有及是否施以暴力作為竊盜罪與搶奪罪的不同。

以上不同的視角都能對應到某些情況下的搶奪罪,因此,沒有哪一種見解是絕對正確的,即使有某種觀點解釋了99.999999999999999%,亦無法否認另有其他觀點得以解釋剩下的個案情形。雖然機制的設置有其成本效益的考量,但最終要判定行為應負的刑責時,則不能讓其承擔機制設置因成本效益考量下未充分的不利益,換句話說,機制的設置是為了「好做事」,但要行為人到底要負哪些刑責就需要「做好事」。

本異見書認為,如果竊盜罪指的是「未經同意而取」,那麼任何額外增加的屬性下的「未經同意而取」就不是竊盜罪,至於是搶奪罪或強盜罪,顯然強盜罪因為有至使不能抗拒的不法腕力,那麼判斷上,既不是竊盜罪也不是強盜罪,那麼最大的可能就是搶奪罪。另外,這些額外增加的屬性在現行條文的規範下,必須有致死或致重傷的形勢風險:

上述試題學說通常會解為竊盜罪,因為不存在緊密持有也不存在不法腕力,但在公然及不及抗拒的形勢下是否建構出致死或致重傷的形勢風險呢?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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