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偷數車與連殺數人

業於 2025-06-17 由 黃聰明 更新

現行競合在討論到接續行為時,常見二則個案事實,分別是連偷數車以及連推數人落海的連殺數人。在連偷數車的個案中,行為人的行為會被「評價為一行為」,而連推數人落海的連殺數人,依相同的邏輯,行為人的行為仍應被評價為一行為,惟此評價有認為一行為數殺人罪而論以想像競合恐有評價不足,因此「例外地」將此連推數人落海的殺人行為「評價為數行為」。從這個例外說,本異見書突然想到有補教名師認為現行競合論很難念是因為實務,本異見書則認為是因為學者常有各自的想法(即使我不是學者,我也是這樣),造成每位學者可能都有自己的一套競合論,但這種情形在實務卻不會出現,因為實務反而會依循慣例為之,其見解反而比較安定。所以說,致底是誰攪混了一池春水?

好了,有點離題了。同樣都是「數個舉動或動作」如果標準只有時間密接因無法確認主觀犯意而假定為一,故其行為數為一,那麼不管是連偷數車或連推數人落海,二者應無分別,因此本異見書認為,此時不應該「例外」地認定行為數而應在評價上調整,而不是認為競合論就只有「二個獨立而互不影響的行為變數與法益變數」而只能映射到各自的法條競合、想像競合、與罰行為及數罪併罰,這四個結論毋寧是四種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評價。

那麼如何解釋連偷數車或連推數人落海的「邏輯解釋上相同的一行為」在評價上可人不同?如果我是小偷,到了無人看管的停車場,原則上在利益最大化的情況下,我「一定不會只偷一輛車」。但殺人,原則上不會像是「殺人魔」這種「例外想殺數人」的,原則上連殺數人是例外。由此可知,行為本身的性質會影響法益被侵害的結果。「偷」原則上就要最大化,連偷數車是「正常」,「殺人魔」原則上就是「例外」,連推數水落海是「不正常」。

綜上,連偷數車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是「正常」,「殺人魔」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是是「例外」,正常的一行為犯數罪,例外的一行為犯數罪,倘想像競合是一行為犯數罪的原則,那麼例外就是數罪併罰。換言之,競合論的函數不是行為與法益而已,二者可能存在著交互影響,又或者,行為與法益在競合論函數中有其考量而非忽略,亦即上述函數的「其他」,故而一行為數法益不會「一定」落入「想像競合」,這個「其他」讓某些個案事實即使是一行為數法益經過競合論函數的運算而落入「數罪併罰」。現行競合論就像是線性迴歸中的變數關係,但實際情況非卻線性迴歸的變數關係:

現行競合論是f(行為,法益)
本異見書的的競合論是f(行為,法益,其他)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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