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於 2023-10-20 由 黃聰明 更新

人是函數,人格是函數值,人格權是法律保護的資料

人必須創造自身的本質,開拓屬於自己的人生。

人格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也是一個靜態的狀態。

上述三種不同的人生,呈現出來的「資料」形成了其本質與人生

人作為人格的符號,而為人格的載體


一張資產負債表展現了一個會計個體的財務狀態,在一家公司就是一個會計個體的假設下,這張資產負債表就是一個公司的財務狀態。

資產負債表中有不同的科目,例如,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各個科目之下更可再加以細分,例如,資料有流動資產及固定資產。那麼,如何由這張資產負債表評價公司的財務狀況?具體來說如何衡量,或者用刑法的術語即「評價」一家公司的「償債能力」?

根據財務報表分析的知識,我們知道,只要,利用流動資產除流動負債,即可計算出流動比率,而公司流動比率愈高,表示該公司短期償債能力的強度越強,對該公司短期債權人越有保障,但若該比率過高時,也顯示該公司資金未能有效運用。

上述的說明有一道規則,那就是不同的資料,在一定的組織下,得以評價某一特質。以上述的流動負債為例,利用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這二個資料,經過「除法運算」的組織之後,其代表的是「短期償債能力」的特質。最重要者,這些財務資料都是公司的「自主意識」下各種決策與行為的數據化結果。

接下來,即循此模式檢視資料與人格權的關係。

從《駭客任務》說起

看過電影《駭客任務》的人,應該能理解在電腦或程式世界中的人是什麼?人只是由資料堆疊起來的一個物件而已:

資料來源:https://www.ettoday.net/dalemon/post/30942

試著從資料的角度往下閱讀本文。

人格/性格心理學

人格一詞在心理學上一向缺乏共識,人格雖是心理上研究的重要主題之一,但對此主題迄無統一定義。曾有心理學家發現,在諸多心理學家著作中竟有多達50個不同的定義。不同的性格科學家對性格(personality)一詞所採用的定義有微妙的差異。但在性格的基本意涵上仍具有一定的共識,所有性格心理學使用性格一詞都同樣指:一組心理特質,其作用有助於個體形成具有持續性與區別性的感覺、思考與行為模式,亦即個體在生活歷程中對人、對事、對己及對整個環境適應時所顯示的異於他人的獨特個性,而此一獨特個性,係由表現於動機、興趣、能力、態度、自我觀念等身心多面的特質所組成;由多種特質所組成所形成的人格,具有相當的統整性與持久性。例如下面的人物速寫:

這種人偶爾會害羞,他們會對某些人敞開心胸,你來不知道他們到底是快樂還是難過。他們從來不顯露出自己真正的情感,因為那對他們來說太難了。他們經歷過某些創傷,因而自我封閉──看起來就像是害怕表現出真正的自我。他們挺好玩的,好像總是從生活中獲得很大的樂趣,跟他們在一起很有趣,但是有時候你很難知道他們是不是真的覺得很愉快。這類型的人很受大家歡迎,也很願意為別人付出,但是他們不喜觀對任何人「認真」。

試問:描述者如何能夠得到這樣的描述?例如,為什麼會描述者會認為這種人「偶爾」「會害羞」?偶爾是時間的次數計算,而「會害羞」則是這種人「表現出來」的樣子會符合描述者認知上有關於「害羞」的樣子,例如,臉紅;又例如「從來不顯露出自己真正的情感」又是時間上的次數計算,及描述者感知到被描述者的「外顯特徵」並不符合其真正的情感。到此的說明,在在顯示了,描述者根據被描述者的一些表現而「評價」了被描述者,這情形與本文一開始所提的財務報表分析的本質顯然並無不同。

綜上可知,從心理學的觀點,人格雖是一個人的內涵,但需經由其表現於外的特徵予以「量化」後之「資料」或稱「數據」,依據「特定的標準」進行「評價」或「衡量」:量化資料、特定標準與評價是用來描述「某種人格特質」。這相當於本文一開始以關於以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經過除法運算後被用來評價公司的短期償債能力一般。

我們除了評價他人外,我們亦會自我評價:

我可以表現得很自私,我覺得這是因為我想把每件事情都做得很完美。我想在學校當個優等生,在家當個好媽媽、可愛的妻子,在公司是傑出的員工,還想成為大家心中有內涵的朋友。週遭親友認為我太過努力想把每件事情做好,好像非得要像「德蕾莎修女」一樣。這並不是壞事,但有時我會把自己搞得很累。我早年過得很辛苦,所以現很努力地想做一些事情來彌補。我想要變更更好、更有生產力,我想要讓我的世界變得不同。

當他人的評價與自己對自己的評價有落差時,即可能讓自己覺得「受傷害」,特別是「惡意的不實評價」;另外一種則是自己不想(亦即違反其自由意志)被知道的外顯行為的數據化資料被他人「收集」、「處理」或「利用」時,也可能讓自己覺得「受傷害」。而哪些受傷害的評價值得被「法律保護」即為其「權利」,例如主張「信用」的「權利」即為個人能夠就法律所評價為「信用」之資料有所主張。

那麼,個人可以在法律上主張的人格權有哪些呢?

民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由民法規定可知,人格權係人格法益,至少包括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及貞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由上述法律之規定可知,民法列舉了什麼是人格權保護的人格法益,個人資料保護法則表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要避免人格權受侵害,那麼民法的人格法益如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資料,亦即第第2條第1款彰顯出來,或者說,人格法益與資料間的關係是如何建立起來的?

自由意志下的數據化結果

在往下說明之前,與本文一開始關於財務資料的說明有關的是,財務資料都是公司的「自主意識」下各種決策與行為的數據化結果。但是這樣的「自由意志」下的「自主決定」在現行法條中是「隱而未現的」。既稱之為人格權,那麼就應該是人的「自由意志」下的「自主決定」,由人自行決定要呈現怎樣的資料來讓外界描述自己,或者要製造怎樣的資料來型塑自己,任何由人自主決定的行為後的數據化結果都是在自由意志下所產生,例如行為由T1時間到T2時間形成的移動是由其自由意志所決定下的「行動自由」,或者T1到T2不移動的「行動自由」亦是由其自由意志所決定,因此T1到T2的移動或不移動倘非由其自由意志決定下所形成的數據,則其自由移動的人格權即受有侵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自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即展現這樣的旨趣:

從人性尊嚴的角度而論,隱私權中有所謂「資訊自我決定權」,亦即每個人有權決定要用何種形象出現在公共場合或是提供給公眾,此乃維護人性尊嚴、人格發展所不可或缺者,這也就是隱私權的核心價值,縱使為公眾人物亦不可予以剝奪。

人格權的資料評價釋例

「不論我們做了什麼事,都可以被視為是一種訊息,或者,正如皮爾斯所說的,是一種符號[0.1]」,接下來以量化資料、特定標準與評價是用來描述「某種人格特質」這樣的角度針對幾個人格權加以說明。

什麼是生命法益?或者用刑法的角度來說,什麼是成立第271條殺人罪的「死亡」結果?關於死亡之時期,學說亦不一。主要者約有以下四說:
一、脈博停止說:乃以心臟鼓動永久停止時,為死亡。
二、呼吸停止說:乃以肺部呼吸永久停止時,為死亡。
三、綜合判斷說:乃以心臟鼓動與自動呼吸永久停止,瞳孔散大及對光反應消失等徵候予以綜合判斷,而決定人之死亡時期。
四、腦死說:乃以機能永久停止時,為死亡。

不管是採哪一說,那麼用來認定的的「證據」是什麼?以脈博停止說為例,如果用醫療的角度則會利用「○○」儀器檢測,而儀器則會有某一「數據」呈現檢測的結果。或者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關於「如何判斷無生命跡象( 死亡 )?][1]」的判斷,無一不是「數據」(本文並不細究資料、數據或資訊的細微區分)的展現:
一、脈搏 ( 腕動脈、頸動脈 ),或耳靠左胸聽心跳,若量不到表示無心跳。
二、呼吸:將一張衛生紙放鼻前觀察,衛生紙下垂不動表示無呼吸,或取鏡子放鼻前數分鐘無水氣表示無呼吸。
呼吸:將一張衛生紙放鼻前觀察,衛生紙下垂不動表示無呼吸,或取鏡子放鼻前數分鐘無水氣表示無呼吸。
三、瞳孔:以手電筒照瞳孔,放大無反應表示死亡。
四、如不確定,3分鐘後再重複 ( 1 ) ~ ( 3 )動作。

因此,一個自然人在醫療上被視為「死亡」結果就只是「某個數據」的展現。

再以名譽來說,同樣用刑法的角度,什麼是成立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侮辱」結果?依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674 號刑事判決[2]: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凡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即足當之。「內容」就是「數據」就是「資料」

自由呢?如何評價自然人的自由法益被侵害?從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角度來看,自然人藉由其所做所為形塑用以描述其自身的資料,例如,避免退票紀錄的行為在於形塑其「財務信用」資料;自然人多次「攀爬百岳」,藉由這樣的「多次」行為表彰其喜愛爬山的形象。這些最後的數據都是由自然人在其「自由意志」下所為並進而創造出來的「資料」。因此,行動自由的用資料來描述,即為行為人的移動軌跡所形成的資料都是其「自由意志」下所創造出來的「資料」。那麼妨害自由怎樣用「資料」證明?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495 號刑事判決[3]:對照上訴人之犯罪情節,……,其明知A女身著學校體育服裝而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猶在大庭廣眾之下,公然尾隨A女進入賣場廁所內,無視A女之掙扎抵抗,恃其成年男性之體型優勢,以阻擋、推擠、拉扯、摀口、鎖門及近距離持刀抵住臉頰等強暴、脅迫方式,致A女陷於孤立無援之處境,而剝奪A女之行動自由約4分鐘之久。顯然這4分鐘所形成的移動軌跡(例如,這4分鐘的移動軌跡是一樣的)並非其「自由意志」下所創造出來的「資料」。

刑法的保護

從資料是人格權的展現這個觀點為基礎,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28章妨害祕密罪,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非、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可對應到下列情形:

結論

由上述的說明可知,民法列舉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及名譽在刑法上都有相應的評價,而且都必須有「客觀」的事證予以證明。另外,對於民法條文中關於「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則為適應未來需要,在目前條文未列舉的特定人格特徵下,留待有需要時得以有新的評價標準而需要以法律保護時能夠有請求的依據而得以適用。至於刑法,則基於罪刑法定的限制下,則須留待立法。

綜上所述,不管是民法規範的「抽象」人格法益或是刑法個人法益中除財產法益外其他專屬法益(許澤天所著刑法仍以人格法益稱之),最後都必須由「具體」資料加以「客觀」地描述。資訊不但用以型塑一個人的人格,更是「資訊,是人與人連結的籌碼」[4]。不同的資料經過不同的組合即形成人格荲法益,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無異係人格權之法,或可稱之為人格權基本法。

最後,本文雖然認為「人是函數,人格是函數值,人格權是法律保護的資料」,此與畢達哥拉斯(Pythagoras)主張「萬物可能是建立在數學規則上之數是萬物的本質[5]」,世界的一切都可以置換為數,不管任何東西都有其重量、長度、面積、容積等等,而這些都能以「數」來表示,既然如此,理論上任何東西都可以置換為數[5.1],這二者或有相似之處,但二者並不相同:人格之數是經評價與運算的結果而非單純的衡量。另外,德謨克利特(Democritus)認為「萬物皆為原子和虛空所構成」也就是說,我們所感知的形體、味道、顏色等,不過是原子的排列組合而已,這與本文相類,不過本文雖然強調資料,但更甚著重於形成資料評價的函數[6]。


Daniel Cervone, Lawrence A. Pervin(著),葉光輝(譯),性格心理學理論與研究,雙葉書廊有限公司,2018年1月,三版一刷,頁1、8-9。張春興,現代心理學:現代人研究自身問題的科學,東華書局,2009年7月,二版,頁380。

[0]小川仁志(著),丁冠宏(譯),想到你能這樣讀好哲學史,我就放心了:視覺記憶!只須看精華圖解,2小時就掌握哲學史脈絡,讓你馬上開口聊哲學!,瑞昇,2019年9月,頁134-135。

[0.1]Arthur Asa Berger(著),蘇文賢、江吟梓(譯),洞悉媒體─教學視野的精闢分析,學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8年8月,頁5。

[1]臨終之照顧 | 衛教單張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cmu.edu.tw)(最後瀏覽日:112年8月3日)。

[2]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11%2c%e5%8f%b0%e4%b8%8a%2c4674%2c20230727%2c1(最後瀏覽日:112年8月3日)。

[3]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12%2c%e5%8f%b0%e4%b8%8a%2c2495%2c20230705%2c1(最後瀏覽日:112年8月3日)。

[4]松田美佐(著),林以庭(譯),跑得比真相更快的謠言:要判讀的是訊息,還是人心?點出正確知識道路的「資訊傳播心理學」,一起來出版,2020年8月。
うわさとは何か:ネットで変容する「最も古いメディア」

[5]小川仁志(著),丁冠宏(譯),想到你能這樣讀好哲學史,我就放心了:視覺記憶!只須看精華圖解,2小時就掌握哲學史脈絡,讓你馬上開口聊哲學!,瑞昇,2019年9月,頁016-017。

[5.1]知的發現!探險隊(著),詹慕如(譯),哲學家看世界的47種方法,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月初版第九刷,頁43。

[6]小川仁志(著),丁冠宏(譯),想到你能這樣讀好哲學史,我就放心了:視覺記憶!只須看精華圖解,2小時就掌握哲學史脈絡,讓你馬上開口聊哲學!,瑞昇,2019年9月,頁22-23。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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