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關係與風險軌跡

業於 2024-07-03 由 黃聰明 更新

適逢朋友拿一本坊間的刑法總則課本討論有關其中關於結果犯因果關係的「~p->~q」的條件關係,該書中列出諸多術語與規則,累積因果關係、未發生的的假設結果不納入討論,擇一因果關係的例外,很炫,但是對於理解是否有必要呢?還且書中有原則有例外,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一以貫之」呢?

本文試圖以「風險軌跡」來解讀該書之例,在不加入任何書中術語與規則的情況下,是否能得到相同的結論。首先是一則所謂的醫院案:

甲持槍射殺乙後離去。路人叫救護將乙送往醫院急救,卻因醫院失火吸入過多濃煙而嗆死。

從風險軌跡來看,乙在未遇到甲之前,有其原本的風險軌跡,但是甲持槍射殺乙後,這個「原本」的軌跡即被「改道」,而這個新的風險軌跡最終造成乙的死亡,由於這個改道而「通往死亡」的風險軌跡係由甲所建,因此,乙的死亡於甲而言具有條件關係。

1公克的毐足以致命。甲與丙二人不約而同各下0.5公克的毒於乙的飲料中,乙喝下飲料後毐發身亡。

這則個案引出累積因果關係。但是從從風險軌跡來看,乙在未遇到甲丙之前,有其原本的風險軌跡,但是甲丙各下雖不致命的0.5公克的毐後,這個「原本」的軌跡即被「改道」,而這個新的風險軌跡最終造成乙的死亡,由於這個改道而「通往死亡」的風險軌跡係由甲與丙所「共」建,因此,乙的死亡於甲與丙而言具有條件關係。倘甲與丙「非同時」而是「一前一後」下毐,那麼,甲丙二人都未建立起「死亡通道」,除非「後下毐者」已知乙已經被下毐0.5公克後,接著下毐,那麼,後下毐者應負責。這樣的情形就像是已知乙為血友病者卻仍用刀劃傷乙,致使乙血流不止而身亡。因此,所謂的「累積因果」必須具有「同時性」。

乙原本要搭機出國的飛機上有定時炸彈,一旦飛機後,將於空中炸燬。豈料乙在搭機夢為甲持槍射殺身亡。

這則個案引出未發生的的設結果不納入討論的規則。但是從從風險軌跡來看,乙在未遇到甲之前,有其原本的風險軌跡,這個風險軌跡即是「機炸人亡」,但是甲持槍射殺乙後,這個「原本」的軌跡即被「改道」,而這個改道而「通往死亡」的風險軌跡最終造成乙的死亡,由於這個改道的風險軌跡係由甲所建,因此,乙的死亡於甲而言具有條件關係。

甲已在乙的飲料下了1公克足以致死的毐,乙在喝下飲料後旋即為丙持槍射殺身亡。

這則個案引出要討論實際發生之具體結果的規則。但是從從風險軌跡來看,乙在未遇到丙之前,有其原本的風險軌跡,這個風險軌跡即是「毐發身亡」,但是丙持槍射殺乙後,這個「原本」的軌跡即被「改道」,而這個改道而「通往死亡」的風險軌跡最終造成乙的死亡,由於這個改道的風險軌跡係由丙所建,因此,乙的死亡於甲而言具有條件關係。

1公克的毐足以致命。甲與丙二人不約而同各下1公克的毒於乙的飲料中,乙喝下飲料後毐發身亡。

這則個案引出擇一因果關係。但是從從風險軌跡來看,乙在未遇到甲丙之前,有其原本的風險軌跡,但是甲丙各下致命的1公克的毐後,這個「原本」的軌跡即被「改道」,而這個新的風險軌跡最終造成乙的死亡,由於這個改道而「通往死亡」的風險軌跡係由甲與丙所「共」建,因此,乙的死亡於甲與丙而言具有條件關係。

上則個案中,甲丙二人「不約而同」指的是「相同時點」,如果甲丙「一前一後」,則此個案即會是「甲已在乙的飲料下了1公克足以致死的毐,乙在喝下飲料後旋即為丙持槍射殺身亡。」的毒發身亡版。例如甲先下毒,在乙未毒發身亡時,丙的行為造成的改道最後同樣是通往死亡,但是這個風險軌跡「確定」是丙所建的,因為甲所建的「毒發身亡」的通道「又被改道」,「回溯軌跡」找到的是丙而非甲。亦即甲的死亡通知未實現前已「再度改道」,或者以該書的規則就是「未發生的的假設結果不納入討論」。

或許這樣的結論「有點難以接受」,試想:倘無T2丙的下毒,被甲改道的Tx「毒發身亡」的結果,在真正發生該結果前,其實都有可能被「拆道」的。因此,乙的死亡通道是否真能實現「只有神知道」,但是丙下毒所建立的「死亡通道」,作為「凡人」的我們都知道。所以,擇一的因果與累積的因果一樣,都須具有「同時性」:

由上面的說明可知,每則個案本文的說法都一樣,而這個說法中不涉及「專業術語」、「規則」及「例外」。「風險成就」後,從「風險軌跡」來「尋跡回溯」時,誰建的「死亡通道」誰負責。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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